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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二初字第0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芜湖承路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承路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105-1号原告:芜湖承路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江万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张贤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芜湖承路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承路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8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承路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8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贺雁飞审判员  程是珍审判员  俞乃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耿韵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