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殿荣与被告何思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殿荣,何思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0383号原告郭殿荣。被告何思洋。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殿荣与被告何思洋诉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殿荣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殿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立永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赫男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