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锡林浩特市庞大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南继刚、王志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锡林浩特市庞大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继刚,王志亮,徐雪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2195号原告锡林浩特市庞大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省道307南侧(三电厂对过)。法定代表人张国良,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秋雨,锡林浩特市庞大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南继刚。被告王志亮。被告徐雪垚。原告锡林浩特市庞大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继刚、王志亮、徐雪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秋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继刚、王志亮、徐雪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12日,被告南继刚以消费信贷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解放自卸一台,原告为其从一汽汽车金融公司借款247000元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被告王志亮向原告提供了反担保。被告南继刚的财产共有人徐雪垚对被告南继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被告南继刚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导致原告方保证金被扣划60209.89元。依据原、被告以及一汽汽车金融公司签订的有关合同之规定,被告南继刚不按规定还本付息,贷款方扣划原告存款时,原告有权向被告南继刚追偿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由被告王志亮、徐雪垚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南继刚给付原告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60209.89元及违约金18062.96元,两项合计78272.85元;2、由被告王志亮、徐雪垚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担负。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证据一,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南继刚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及涉案车辆的来源,被告王志亮对被告南继刚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证据二,车辆交接确认函(原件)一份,证明原告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向被告南继刚交付了其所购车辆;证据三,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南继刚向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247000元的事实;证据四,汽车贷款保证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南继刚贷款向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证据五,扣划证明(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南继刚代偿借款本息60209.89元;证据六,财产共有人承诺书(原件)及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徐雪垚与被告南继刚系夫妻关系,并承诺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借款本息,即被告徐雪垚承认被告王志亮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南继刚、王志亮、徐雪垚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2日,原告(出卖方)与被告南继刚(买受方)、被告王志亮(担保方)签订了《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南继刚从原告处购买解放自卸汽车一辆,车价款为354040元,首付款107040元,其余车款247000元由原告提供担保,被告南继刚向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借款。被告王志亮为被告南继刚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原告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南继刚、王志亮追偿。如果被告南继刚违约,应向原告支付实际履行担保额30%的违约金。2012年3月12日,完成了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并得到被告南继刚的确认。2012年3月15日,被告南继刚(借款人)与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人)签订了《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南继刚从贷款人处贷款247000元,贷款期限18个月。同日,原告(保证人)与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人)签订了《汽车贷款保证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南继刚向贷款人贷款247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2年3月12日,被告徐雪垚签订了财产共有人承诺书,承认自己系被告南继刚的配偶,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借款本息。另查明,在贷款期限内,被告南继刚未按合同约定向贷款人全面履行义务,导致贷款人从原告账户扣划60209.89元。本院认为,上述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合同的有关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南继刚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被告南继刚承担了担保责任后,要求向被告追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违约金按实际代偿担保额(60209.89元)的30%(18062.96元)计算,从其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雪垚作为被告南继刚的配偶,应当与被告南继刚共同承担所欠债务。被告王志亮为被告南继刚履行借款合同向原告提供了反担保,应当对被告南继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继刚、徐雪垚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锡林浩特市庞大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60209.89元及违约金18062.96元。二、被告王志亮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6元,由被告南继刚、徐雪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立国代理审判员 袁慧利人民陪审员 孙敬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雅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