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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遂执非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叶新堂、傅冬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叶新堂,傅冬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遂执非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车站路6号,机构代码:002662075。法定代表人:徐成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慧英。被执行人叶新堂。被执行人傅冬芽。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叶新堂、傅冬芽计划生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丽遂行审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叶新堂、傅冬芽需向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613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新堂、傅冬芽银行、土地、房管、车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叶新堂已被本院司法拘留15天。申请人同意(2014)丽遂执非字第16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丽遂执非字第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林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