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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硚口刑自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洪涛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毅,李洪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刑自初字第00001号自诉人朱毅,无职业。诉讼代理人钱开明,系湖北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洪涛,无职业。辩护人郑友国,湖北省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自诉人朱毅以被告人李洪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朱毅以被告人李洪涛家属已赔偿其经济损失,自愿与被告人李洪涛达成和解,愿意宽容谅解被告人李洪涛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朱毅的申请符合法律关于自诉案件的处理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朱毅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沈信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