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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百事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与敬文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百事恒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霞被执行人:敬文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二初字第1052号民调解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敬文溢名下的存款、收入107771.91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敬文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承担本案执行费1516.5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