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执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伟、陈朝霞、王加秀、王金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伟、陈朝霞、王加秀、王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字第1774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伟、陈朝霞、王加秀、王金德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城商初字第98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执结该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王印锋执行员 刘文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盛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