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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禄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孙啟银申请执行孙正如、徐兴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啟银,孙正如,徐兴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孙啟银,男,农民,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孙正如,男,农民,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徐兴芝,女,农民,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X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禄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款205.00元已全部发还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禄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孟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昌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