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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奇民一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贺建兵与王多禄、吉木萨尔县宏远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建兵,王多禄,吉木萨尔县宏远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奇民一初字第1993号原告:贺建兵,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14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人,中专文化,现住昌吉市。委托代理人:玛利亚,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多禄,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11日,奇台县人,中专文化,现住奇台县。被告:吉木萨尔县宏远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木萨尔县乌奇路老运输管理局往西,后院小二楼。法定代表人:周玉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忠元,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支公司。住所地:吉木萨尔县。法定代表人:刘海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明,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建兵与被告王多禄、���木萨尔县宏远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建兵于2015年1月23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建兵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建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邮寄费160元,由原告叶成峰负担。审判员  李小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铠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