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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文跃与黄福根、王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跃,黄福根,王文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75号原告林文跃,男,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黄福根,男,成年,汉族,住永春县。被告王文利,男,成年,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跃与被告黄福根、王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经调解已和好,原告林文跃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林文跃负担。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才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