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文跃与黄福根、王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跃,黄福根,王文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75号原告林文跃,男,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黄福根,男,成年,汉族,住永春县。被告王文利,男,成年,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跃与被告黄福根、王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经调解已和好,原告林文跃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林文跃负担。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才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