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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行非审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与邢台福鑫房地产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尧县国土资源局,邢台福鑫房地产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行非审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隆尧县柴荣大街中段西侧,机构代码:75243981-7。法定代表人王力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宏,该局执法监察股股长。被执行人邢台福鑫房地产公司,机构代码:09474871-3。法定代表欧雪霞。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隆国土执罚(2014)第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隆国土执罚(2014)第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隆尧县国土资源局对邢台福鑫房地产公司作出的隆国土执罚(2014)第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隆国土执罚(2014)第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喜代理审判员  曹 菁人民陪审员  张新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靖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