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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305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郭志美与管衍锦、葛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美,管衍锦,葛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3058-12号申请执行人郭志美,农民。被执行人管衍锦,农民。被执行人葛磊,平邑县地方卫生院职工。申请执行人郭志美与被执行人管衍锦、葛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葛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葛磊在银行的存款36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明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