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程明亮与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南开分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明亮,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南开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244号原告程明亮。被告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南开分公司,住所地南开区苏堤路苏堤西里5号楼1-3门。法定代表人张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明亮与被告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南开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程明亮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