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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棣执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李灵芝与刘寿国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灵芝,刘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棣执字第977号申请执行人李灵芝。被执行人刘寿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灵芝与被执行人刘寿国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6152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审查后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棣执异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对刘寿国的执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无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棣劳人仲案字(2014)第50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海军审判员  张金勇审判员  彭汉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