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韩平畴与尹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平畴,尹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韩平畴,加拿大国籍。被执行人尹喆。申请人韩平畴与被执行人尹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40000元,执行费500元。本案是恢复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扣划被执行人尹喆在兴业银行的存款45000元,被执行人对扣划确认无异议后,将案款发放给申请人。至此,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雄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