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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韩平畴与尹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平畴,尹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韩平畴,加拿大国籍。被执行人尹喆。申请人韩平畴与被执行人尹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40000元,执行费500元。本案是恢复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扣划被执行人尹喆在兴业银行的存款45000元,被执行人对扣划确认无异议后,将案款发放给申请人。至此,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雄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