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界执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刘亚东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界执字第00743号被执行人刘亚东,男,汉族,1989年7月20日出生,安徽省亳州市人,初中文化。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亚东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亚东现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5000元及执行费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刑初字第0011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应学华审判员  王 歌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