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陈鉴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0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鸿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9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星星饲料厂对面工棚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该赌场每晚从23时许经营至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赌场内负责发牌和抽水,每局抽取人民币10元左右。2014年9月20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赌场,现场抓获参赌人员并起获扑克牌、木桌等物。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对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参赌人员邓某某、封某某、黎某某、刘某某、梁某甲、满某某、袁某某、苏某某证言及梁某甲、满某某、袁某某分别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梁某乙、梁某丙、杨某某的证言及梁某乙、梁某丙分别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所提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组织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陈某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肖复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俊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