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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学刚与山东中泰金属板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刚,山东中泰金属板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111号原告王学刚。被告山东中泰金属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明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刚诉被告山东中泰金属板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山东中泰金属板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N×××××号车辆和车牌号为鲁N×××××号车辆分别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损坏、转移、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月23日至2016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长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辛凤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