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天法民二初字第3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株洲青山实业有限公司与广西靖西县一洲锰业有限公司、株洲广益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青山实业有限公司,广西靖西县一洲锰业有限公司,株洲广益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天法民二初字第308-2号原告株洲青山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业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旌旗,男,汉族,1969年11月1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告广西靖西县一洲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贻洲,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株洲广益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梦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青山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靖西县一洲锰业有限公司、株洲广益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青山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青山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86元,减半收取399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20元。共计6813元,由原告株洲青山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水松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