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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郭秀华与臧殿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华,臧殿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1号原告郭秀华。被告臧殿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秀华与被告臧殿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坤—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