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郭秀华与臧殿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华,臧殿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1号原告郭秀华。被告臧殿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秀华与被告臧殿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坤—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