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郭晓光与范宏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郭晓光;范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沙执字第309号 申请执行人:郭晓光 被执行人:范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一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范宏的存款、收入23716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范宏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承担本案执行费3457.4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 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