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中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叶全娃不服房屋征收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全娃,丹凤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商中行初字第00023号原告叶全娃,男,生于1956年7月29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叶春刚,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荣海波,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被告丹凤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郑晓燕,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叶卫国,丹凤县宁西铁路环境保障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南晓良,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全娃因不服被告丹凤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丹政房征字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全娃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春刚、荣海波,被告丹凤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叶卫国、南小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丹凤县人民政府因宁西铁路二线(丹凤段)工程建设需要,于2014年6月24日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商洛市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规定,作出了丹政房征字(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丹凤县武关镇、铁峪铺镇、资峪镇、龙驹寨镇、商镇、棣花镇沿线村组铁路施工红线范围内未达成协议的拆迁户的房屋予以征收,因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原告叶全娃诉称,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被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房屋补偿决定书属适用法律错误;被告在作出房屋征收公告前未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规划论证,未就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且补偿过低,故被告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的程序严重违法;原告所在的商镇村土地为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房屋受《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剥夺,该项目强行占地严重违法,属于违法占地、用地。综上,被告作出的丹政房征字(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因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被告丹凤县人民政府辩称,被告依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一款、《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规定,作出的丹政房征字(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宁西铁路西安至合肥段建设项目经国家立项,占地经中省市层层审批,被告为推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施,依法进行房屋征收,程序合法;该案系房屋征收行政诉讼,原告提出的补偿标准过低的问题不能成立。综上,被告作出的丹政房征字(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判决维持。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因故无法按期提交证据,经申请延期并经本院同意后提交了八组事实依据:第一组:1、国家发改委发改基础(2009)2683号;2、铁道部铁鉴函(2011)820号;第二组证据:1、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13)107号;2、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国土资函(2013)20号;5、商洛市人民政府商政土批字(2013)10号;3、宁西铁路增建二线丹凤段用地施工图;第三组证据:1、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办发(2009)152号;2、商洛市人民政府商政办发(2012)97号;3、丹凤县人民政府丹政办发(2012)108号;4、丹凤县人民政府丹政办发(2013)78号;5、丹凤县人民政府丹政办发(2013)79号;第四组证据:1、丹凤县人民政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丹凤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批表;第五组证据:1、丹凤县人民政府关于宁西铁路二线建设项目丹凤段建设有关问题的公告;2、丹凤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3、丹政房征字(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4、丹凤县国土资源局《送达通知书》;第六组证据:1、丹凤县广播电视台证明;2、丹凤县广播电视台电视广告收费发票;3、丹凤县电子政务中心证明;4、丹凤县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县政府的三个文件;5、商镇人民政府证明;6、丹凤县宁西铁路建设增建二线征地征迁环境保障办公室证明;第七组证据:农行丹凤支行铁路拆迁办资金账户收入支出及结余账户存款证明;第八组证据:1、丹凤县委丹办字(2012)134号;2、丹凤县政府丹政函字(2012)65号;3、丹凤县人社局丹人社函发(2012)141号;4、丹凤县人社局丹人社函发(2013)259号。被告提交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原告提交的证据是:1、商洛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丹凤国土局催告、执行通知书。3、商镇政府关于同意叶全(泉)娃临时建筑的函。4、叶全娃房屋拆迁照片。上述证据均当庭进行了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后认为,第一、二、三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有关补偿方案未经公示、没有听取意见;第四组证据社会风险评估报告无日期,作出时间不符合国务院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第五组证据送达不合法;第六组证据的证明与本案无关;第七组证据资金证明并不能证明拆迁资金足额到位;第八组证据与案件无关。被告提交的法律依据错误,本案应适用国务院590号令第1、8、14条的规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后认为,原告提交的第一份证据无异议,第二份证据证明被告依法拆迁,第三、四份证据与本案无关。上述证据经综合分析评定后,本院认为,国家发改委发改基础(2009)2683号、铁道部铁鉴函(2011)820号、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13)107号、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国土资函(2013)20号、商洛市人民政府商政土批字(2013)10号、宁西铁路增建二线丹凤段用地施工图、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办发(2009)152号、商洛市人民政府商政办发(2012)97号、丹凤县人民政府丹政办发(2012)108号、丹凤县人民政府丹政办发(2013)78号、丹凤县人民政府丹政办发(2013)79号、丹凤县人民政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丹凤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批表、丹凤县人民政府关于宁西铁路二线建设项目丹凤段建设有关问题的公告、丹凤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丹政房征字(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丹凤县国土资源局《送达通知书》、丹凤县广播电视台证明、丹凤县电子政务中心证明、丹凤县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县政府的三个文件、商镇人民政府证明、丹凤县宁西铁路建设增建二线征地征迁环境保障办公室证明、农行丹凤支行铁路拆迁办资金账户收入支出及结余账户存款证明,商洛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均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案件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可。原、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均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为扩大铁路运输能力,特别是煤炭、粮食等能源和原材料物资运输通道的能力,完善区域交通运输网络,2009年10月26日,国家发改委批复铁道部,同意实施宁西铁路西安至合肥段增建第二线工程建设。2011年11月17日,国家铁道部对宁西二线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2013年2月7日,国土资源部批复陕西省政府,宁西铁路西安至合肥段增建第二线(陕西段)工程建设用地业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西安市临潼区、蓝田县,商洛市商州区、商南县、丹凤县等县区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265.396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2013年3月25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了国土资源部对陕西省人民政府的批复,批准商洛市境内建设用地186.0463公顷。2013年4月22日,商洛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批复,作出商政土批字(2013)10号批复通知,同意丹凤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44.288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2009年11与30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陕政办发(2009)152号《关于宁西铁路西安至合肥段增建第二线工程建设(陕西段)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宁西铁路陕西段征地拆迁补偿有关标准进行了明确,被告据此标准于2012年9月17日,印发了《关于印发宁西铁路二线丹凤段建设项目征迁安置环境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12)108号。同年10月,被告在丹凤县农行开设资金专户,2012年10月至2014年7月转入资金1.75亿元,至2014年7月31日账户余额为52,558,160.29元。2013年7月22日丹凤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宁西铁路二线丹凤段建设拆迁安置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宁西铁路二线丹凤段建设房屋拆迁奖励及补偿办法的通知》。2014年5月16日,丹凤县人民政府对拆迁工作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14年6月24日,丹凤县人民政府作出了丹政房征字(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了公告。该征收决定及丹政办发字(2012)108号、(2013)78号、(2013)79号次日向原告叶全娃进行了送达,叶全娃拒收。2014年7月14日,丹凤县人民政府对征收范围以内叶全娃的280平方米房屋及其他附着物,作出了丹政房补字第(2014)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4年8月5日,原告因对被告作出的丹政房征字(2014)1号征收决定及丹政房补字(2014)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先后向商洛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商洛市人民政府合并受理后,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被告所作出的丹政房征字(2014)1号征收决定及丹政房补字(2014)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4年8月15日丹凤县国土资源局对叶全娃发出行政催告、执行通知书,限叶全娃2014年8月28日前自行拆除被征收房屋,决定2014年8月29日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2014年9月22日,丹凤县人民政府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丹政房征字(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另查明,宁西二线铁路建设工程全长952公里,途径陕西、河南、湖北、安徽四省,从我市商州、丹凤、商南三县通过,总投资430亿元,工期42个月。宁西二线丹凤段在正处建设中后期,预计2015年底全线通车。铁路建设涉及丹凤县境内6个乡镇,被拆迁人560余户,现除3户未达成协议没有拆迁外,其余均已达成协议并拆迁或者强制拆迁(包括原告叶全娃房屋在内)。本院认为:宁西铁路二线铁路工程建设是国家《中长期铁路规划》中贯通西北、华北、中南三个经济带路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国家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对该建设项目涉及的集体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征收是为了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四款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为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故对于集体土地征收后房屋的征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征地的实施机关,有权作出征收决定。丹凤县人民政府因宁西铁路建设需要,对于本辖区的涉及集体土地上原告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该案涉及的宁西铁路属跨省国家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经过了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土资源部批复到省、市县具体实施,符合法定的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如果批准农用地转用程序中,同时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就不再需要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本案宁西二线铁路建设作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业经国土资源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已经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同时办理了征地审批程序,故被告对土地及其土地上的附着物的征收符合法定的审批程序,征收决定程序合法。在国家对宁西二线铁路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后,丹凤县人民政府在农行丹凤支行开设了专户,2012年10月至2014年7月先后转入国家拨付安置补偿资金2.25亿元,足额支付了土地、附着物及其他的补偿安置费用,补偿安置费用充足,原告安置补偿费用足额到账。在对原告房屋征收中,被告采取异地集中安置的方式,在商镇为被征收人提供了安置地点,划拨了宅基地,履行了相应的安置义务。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公布了房屋补偿方案,故原告提出被告没有履行风险评估、没有公布征收补偿方案的观点与事实不符。被告作出征收决定适用《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符合法律的规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诉称被告适用法律错误的观点不能成立。原告提出的房屋补偿、强拆损失赔偿等问题与本案无关。综上所述,被告丹凤县人民政府因落实国家宁西铁路二线建设需要,在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及省、市审批后,对原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所诉被告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叶全娃要求撤销被告丹凤县人民政府丹政房征字(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叶全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世安审 判 员 李军宏人民陪审员 屈军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汪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