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邵立心与袁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立心,袁红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38号原告邵立心,农民。委托代理人曹运格,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红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立心诉被告袁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立心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立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立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邵立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春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孟志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