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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松法执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冯永辉与宋超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永飞,宋超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松法执字第1642号申请执行人冯永飞,男,汉族,司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宋超群,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冯永辉申请执行宋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松民初字第2647号民事判决书,己向被执行人发岀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宋超群在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菜市场分理处622848189**************帐户存款人民币105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明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银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