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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额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中舜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免渡河第一分公司与呼伦贝尔绿宝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中舜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免渡河第一分公司,呼伦贝尔绿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额商初字第11号原告呼伦贝尔中舜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免渡河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免渡河镇。负责人文士成,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峰,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伦贝尔绿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额尔古纳市。法定代表人全东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广宇,内蒙古屹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呼伦贝尔中舜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免渡河第一分公司诉被告呼伦贝尔绿宝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伦贝尔中舜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免渡河第一分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伦贝尔中舜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免渡河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65元(缓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仉志军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