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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与被告陈守波、姜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陈守波,姜辉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180号。法定代表人:王国良,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志平,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守波,男,1963年6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市。被告姜辉,男,1965年4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与被告陈守波、姜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与两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宁银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丁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