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延林中民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邹俊岭与石永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林中民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俊岭,男,1966年10月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委托代理人王东龙,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永和,男,1941年11月1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上诉人邹俊岭因与被上诉人石永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14)敦林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邹俊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东龙、被上诉人石永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敦化林区基层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冬审 判 员  于 红代理审判员  赵晓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千成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