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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麦彩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麦彩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373号罪犯麦彩勇。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4日作出(1999)防中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麦彩勇犯故意伤害、侮辱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秀娇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麦彩勇与同案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日作出(1999)桂刑核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1月18日交付执行。2001年12月3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5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麦彩勇曾于2006年1月、2007年5月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次,2009年7月、2011年6月、2013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七年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4年12月30日提出对罪犯麦彩勇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麦彩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麦彩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劳动能手。自2013年3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71.38分。罪犯麦彩勇户籍所在地的东兴镇松柏村民委员会、东兴市司法所、东兴市东兴镇民政局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麦彩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麦彩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秀娇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不变(刑期至2015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