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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仪法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映国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仪法执字第63号申请人: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法定代表人:柏洪强。被执行人:王映国,男,汉族,生于1953年9月29日,住仪陇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仪民初字第24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映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映国在2014年3月13日前向四川仪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7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但被执行人王映国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映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030***238账户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法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周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