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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扶民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河南省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与杨某、王某某租赁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初字第1374号原告河南省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振平,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俊香,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诉被告杨某、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被告王某某已将款支付给原告,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某、王某某的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河南省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继超审判员  穆继敏陪审员  鲁文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