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三初字第8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天津共创赢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共创赢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三初字第8079号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珠江道交口西南侧凤水园2号楼负一层B区。负责人胡祝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吉春,该公司法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陈龙斌,该公司会计。被告天津共创赢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42号A座415室(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廖祥飞,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四海,天津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莹,天津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天津共创赢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29元,减半收取7714.5元,由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美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路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