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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张宏宇与义乌逸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宇,义乌逸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楼云琴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67号原告:张宏宇。委托代理人:李德仁。委托代理人:李龙。被告:义乌逸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宇。第三人:楼云琴。原告张宏宇诉被告义乌逸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楼云琴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宏宇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