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二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金学与赵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学,赵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二初字第329号原告李金学。委托代理人冯福禄,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学诉被告赵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学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学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李金学负担。审 判 长 裴凯江人民陪审员 廉爱翠人民陪审员 甄秋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亚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