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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民二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金学与赵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学,赵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二初字第329号原告李金学。委托代理人冯福禄,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学诉被告赵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学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学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李金学负担。审 判 长  裴凯江人民陪审员  廉爱翠人民陪审员  甄秋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亚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