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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调确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周雪、涂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雪,涂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087号申请人:周雪,无固定职业。申请人:涂斌,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申请人周雪、涂斌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雪、涂斌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23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涂斌于2015年1月23日赔偿周雪误工费、交通费共计壹仟圆整(已给付);二、涂斌赔偿周雪医药费、电动车维修费(凭票);三、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毕东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余慧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