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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夏晨鸣与谢建民、吴江市瀚利源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夏晨鸣。委托代理人陈燕明。委托代理人沈伟。被告谢建民。被告吴江市瀚利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林杰。原告夏晨鸣与被告谢建民、吴江市瀚利源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晨鸣的委托代理人陈燕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建民、吴江市瀚利源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晨鸣诉称,2013年10月25日,被告谢建民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双方订立借款合同一份,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吴江市瀚利源纺织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进行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0月26日通过网银转帐方式给付被告谢建民100万元借款。事后,被告吴江市瀚利源纺织有限公司陆续归还40万元,其余60万元借款本金,二被告至今未予归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谢建民、吴江市瀚利源纺织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104194元;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谢建民、吴江市瀚利源纺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5日,原告夏晨鸣与被告谢建民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被告谢建民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夏晨鸣借款100万元;保证人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失赔偿以及律师费等;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出借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中对借款期限、借款利率未作约定。被告吴江市瀚利源纺织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上盖章为被告谢建民的借款提供担保。2013年10月26日,原告夏晨鸣将100万元以网银转帐方式转入被告谢建民银行账户上。此后,被告吴江市瀚利源纺织有限公司陆续归还借款400000元,尚欠借款600000元,经原告向二被告催讨未果,致讼争。审理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夏晨鸣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如下:以本金60万元计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8月27日至判决确定之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条、转帐凭证、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谢建民向原告借款以及尚结欠原告借款600000元的事实,原告已提供相应的借款合同、收条、转帐凭证及当庭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依法应予确认。被告吴江市瀚利源纺织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上盖章为被告谢建民的借款进行担保,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吴江市瀚利源纺织有限公司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于原告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相应证据及当庭陈述,二被告对此既未到庭进行质证,亦未提出其他抗辩理由,应视为二被告放弃自己的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二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建民应归还原告夏晨鸣借款600000元,并偿付利息损失(以本金600000元计,自2014年8月27日至判决确定之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吴江市瀚利源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谢建民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收取1084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442元,由被告谢建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吴江市瀚利源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斌人民陪审员  张海生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玥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