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孝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任某甲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93号原告任某甲,男,1988年6月5日生,汉族,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人。被告王某甲,女,1987年6月9日生,汉族,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甲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甲于2015年1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冠华二○一五年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舒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