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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名巢靓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名巢靓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0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法定代表人林国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产业基地谷苑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姜天武,董事长。原审被告南通市名巢靓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宁海中路19号。法定代表人赵小玲。上诉人深圳市富��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通市名巢靓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54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于2014年6月以被上诉人为被告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4)深南法民一初字第380号。本案涉及的事实与(2014)深南法民一初字第380号案件的事实基本一致,为避免两个不同法院作出不同的判决,浪费司法资源,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应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的受侵权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产业基地谷苑路168号,属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是因南通市名巢靓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海安富安娜”微信平台上发布了《3.15家纺不合格品牌,看看你家的床品合格吗?》的文章,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该行为构成对其商业诋毁,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而上诉人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是因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方微博发表了《关于罗莱、富安娜制造假新闻诋毁梦洁家纺的公开声明》,要求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名誉权,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因此,二案所涉及的事实并不完全相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