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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登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刘菲与陈玉清、孙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菲,陈玉清,孙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46号原告刘菲,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王立文,蓬莱市潮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玉清,女,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孙艳,女,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系陈玉清女儿,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菲与被告陈玉清、孙艳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人禄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楠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