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赤法执字第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蔡于明与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于明,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赤法执字第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于明,男,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被执行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庆森,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蔡于明与被执行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湛赤法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97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胜发审判员 庞正林审判员 洪玉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华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