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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民初字第2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徐以林与成浪、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以林,成浪,成寿国,李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亭民初字第2554号原告徐以林,居民。委托代理人汪学荣,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浪,居民。被告成寿国(系成浪之父),居民。被告李玮(系成浪之妻),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以林与被告成浪、成某、李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以林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以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30元,依法减半收取4965元,由原告徐以林负担。审 判 长  曹炜萍代理审判员  马 静人民陪审员  程晓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书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