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岑继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岑继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337号罪犯岑继飞。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1日作出(1999)南地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岑继飞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6日作出(2011)桂刑核字第38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1月10日交付执行。2001年12月3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5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罪犯2006年1月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09年1月、2011年4月、2013年3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五年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岑继飞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岑继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岑继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优秀学员。自2013年1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6.3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岑继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岑继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至2018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秦增儒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