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翟立荣与天津金麒麟金饰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金麒麟金饰有限公司,翟立荣,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金麒麟金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建国南路24号。法定代表人钱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彬,北京中银(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立荣。委托代理人王文斌(翟立荣之夫)。原审被告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290号。法定代表人回金普,董事长。上诉人天津金麒麟金饰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三初字第10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住所地在天津市武清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翟立荣认为,被上诉人在天津市和平区天津劝业场金麒麟专柜购物产生纠纷,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天津市和平区,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