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阳与李伟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阳,李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李阳,农民。被执行人李伟伟,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阳与李伟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伟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伟伟在安新县三台镇狮子村荣昌底厂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伟伟在安新县三台镇狮子村荣昌底厂的收入65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英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