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前来诉陈大润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前来,陈大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215号原告陈前来,男,汉族,生于1957年,住民勤县。被告陈大润,男,汉族,出生年不详,住民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前来与被告陈大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前来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前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前来负担。审判员 谢宗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乔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