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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前来诉陈大润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前来,陈大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215号原告陈前来,男,汉族,生于1957年,住民勤县。被告陈大润,男,汉族,出生年不详,住民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前来与被告陈大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前来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前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前来负担。审判员  谢宗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乔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