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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执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长发与赵芍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发,赵芍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210-1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发,男,1968年8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赵芍霞,女,1971年5月7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长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芍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李长发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属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巩民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同时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