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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腾初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振田诉被告海城市高坨水利服务站、刘凤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田,海城市高坨水利服务站,刘凤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腾初字第00627号原告:马振田,男。被告:海城市高坨水利服务站。被告:刘凤喜。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田诉被告海城市高坨水利服务站、刘凤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振田承担。审 判 长  费启鑫人民陪审员  韩维胜人民陪审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贺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