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莫文局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322号罪犯莫文局。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1日作出(1999)南地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文局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8月23日交付执行。2002年4月1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莫文局曾于2005年9月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08年11月、2010年12月、2013年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四年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1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莫文局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莫文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莫文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自2012年11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8.2分。罪犯莫文局户籍所在地的凭祥市凭祥镇竹山村民委员会、凭祥市司法局凭祥司法所、凭祥市凭祥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莫文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文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刑期至2015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