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司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司某某,男,1984年12月生,汉族,大学本科,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无业。2014年10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晋城市。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市检公诉刑诉(2014)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菊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司某某对外声称自己有长期合同工指标,其朋友常某得知后,通过中间人杨某某知道被害人焦某某的女儿焦某甲大学刚毕业想找工作,便将焦某甲介绍给司某某。2013年6月,司某某以安排某集团某药业公司长期合同工为由,骗取焦某甲的父亲焦某某6万元,将其中1万元交给牛某某(已退还),其余5万元占为己有。后将焦某甲安排到某药业公司当临时工。案发后,司某某的家属退赔了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司某某对起诉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春,被告人司某某编造自己有长期合同工指标的谎言,取得其朋友常某、王某夫妇的信任。后常某、王某夫妇通过中间人杨某某得知被害人焦某某的女儿焦某甲刚大学毕业想找工作,便将此事告知被告人司某某,司某某答应办理,并将此事告知其朋友牛某某,由牛某某找他人办理。同年6月,被害人焦某某通过中间人杨某某及常某、王某夫妇给付被告人司某某人民币60000元,司某某将其中的10000元交于其朋友牛某某作为定金,剩余50000元占为己有。后被告人司某某称已安排好某集团某药业公司长期合同工工作,通知被害人女儿面试上班,被害人女儿焦某甲到后方知为临时工,随要求被告人司某某退款未果。被害人焦某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牛某某向公安机关退款10000元,被告人司某某的家属也向公安机关退赔了50000元。上述款项,公安机关已发还被害人焦某某。被害人焦某某对被告人司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提供的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一)书证:1、高平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司某某的工作证明。3、退、领款记录。4、被害人焦某某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二)被害人陈述:5、焦某某询问笔录证实:杨某某和我是朋友,闲聊中,杨某某说是有人能为我女儿焦某甲在某集团的某公司找到长期合同工工作。2013年6月期间,我共给了杨某某60000元,后杨某某将这60000元在她朋友王某、常某夫妇住处交给了被告人司某某。2013年7月20日左右,常某、司某某带我女儿焦某甲去郊区面试后,我女儿意识到被骗了,根本没有长期合同工指标,回家后和我详细说了当天情况。随后我要求常某、司某某退还我的钱,他们不退还。6、焦某甲询问笔录证实:常某对我父亲焦某某说某集团有一个长期合同工指标,可以把我安排到某制药厂上班,结果面试上班的那个地方是小门市部,外面有个小招牌,让我到那个地方的财会室上班。2013年7月20日左右,我被常某、司某某带到该财会室面试,工作人员只简单问了我在哪里上学,有过什么工作经历,连姓名、身份信息都没有核实,电话也没有留。随后有名中年男子悄悄对我说,常某、司某某是卖工作的二倒贩,这工作根本没必要花钱,这不是正式的工作,最多一年签一次合同。事后我父亲焦某某也曾询问司某某,我如果在那里上班后,工资待遇什么情况,司某某说每月只有800、900元。我们都意识到被骗了。(三)证人证言:7、杨某某询问笔录证实:焦某某和我是朋友,我和王某、常某夫妇是朋友。闲聊时,焦某某和我说其女儿焦某甲刚大学毕业,想找工作。后我听我朋友王某、常某夫妇说其朋友有一个某矿务局某药业的指标,是长期合同工。就介绍给了焦某某。焦某某给了我60000元钱,我将这60000元钱通过王某、常某夫妇给了司某某。8、常某询问笔录证实:我是通过杨某某认识的焦某某,我也是听朋友司某某说有某矿务局下属单位某药业的长期合同工指标,有五险一金。所以将此事通过杨某某介绍给了焦某某。焦某某通过杨某某给了我60000元钱,我将这60000元钱全部给了司某某。9、牛某某询问笔录证实:我和吴某某、司某某是朋友。吴某某对我说有一个某药业的合同工工作,要求女,不是正式工,有三险没一金,也不是某集团的长期合同工。我把这事和司某某说了,没过多久司某某便介绍来了焦某甲。司某某给过我10000元钱的定金,我同意退还了这10000元。10、王某某询问笔录证实:我和吴某某是夫妻关系。牛某某和我们是朋友关系,他让我老婆找关系给一个刚毕业的女孩找工作,这工作不是正式工也不是长期合同工。面试的时候,司某某带着焦某甲一起去的。11、任某某询问笔录证实:我和王某某是朋友关系,他说他一个亲戚的女儿想找个事做,也没有说正式、长期合同工。如果是说晋煤的正式工我根本就办不了。我通过亲戚任某甲给焦某甲找了某药业的临时工工作。12、陈某某询问笔录证实:我是原某制药厂下属某公司业务经理。曾经有人给我介绍一个叫焦某甲的女孩来我们这里财务室上班。这个工作是临时工。13、侯某某询问笔录证实:我是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焦某甲曾经来我们这里应聘财务上的一个临时工的工作。我们公司只是某集团旗下的三级子公司,我们并没有招工权限。(四)被告人供述。对司某某的讯问笔录证明:2013年春天,常某的妻子王某给我打电话说焦某甲想找个工作。我通过朋友帮焦某甲问到了晋煤集团某药业公司的财会室。当时我对常某说这个工作是3年、5年签的长期合同工,有五险,每月2000多元。2013年6、7月份时,王某给我打电话说焦某甲的父亲焦某某拿来了6万元让给我。我拿上这6万元给了我找的那个办事的朋友。随后我带着焦某甲去了某药业公司面试。焦某甲面试后没有来上班。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6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司某某退还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在庭审中,被告人主动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树青审 判 员 李麦强人民陪审员 张 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