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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安徽省邦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邦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032号原告:安徽省邦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83993-0。法定代表人:张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正荣,萧县凤山花园物业管理处经理。被告:张洁,女,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邦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邦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邦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邦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邦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晓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祥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