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沈善武等与刘玉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善武,郑得才,严立国,严磊,刘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沈善武,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执行人:郑得才,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执行人:严立国,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执行人:严磊,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刘玉,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沈善武、郑得才、严立国、严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玉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19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19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德伟 更多数据: